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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邪教抵制危害

2017年08月10日 星期四 社区报

    邪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秘密结社。一般情况下,邪教都有一个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组织,进行诡秘活动。有的在初始阶段也有公开活动,但其核心组织总是地下运行的。因此,邪教都有一个从“滋生”,到“蔓延”,再到“为害”的变化过程,人们对邪教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1998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地发出了依法打击邪教的信号。《决定》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的非法活动。”

    特别具有历史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邪教组织”作出的法律界定:“《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言简意赅,全面准确,严密完整,不仅涵盖了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本质特征,而且描述了邪教极其险恶的欺骗性。

    我们坚信,邪教是国际公害,为其邪恶本质所决定,它在本国是社会“毒瘤”,面对邪教,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只有开展反邪教国际合作,才能有效遏制邪教。但愿国际社会早日达成共识并见诸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