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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讲堂

供热不暖可减免供暖费 但要保留证据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社区报

    案情介绍

    某供暖公司为沈某所有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因沈某未交纳2014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供暖公司将其诉至大兴法院。沈某提出该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不应交纳供暖费,并提交了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计量检测所出具的室温测量报告。室内空气温度测量结果为一楼客厅12.46℃、二楼客厅11.40℃、二楼卧室12.80℃、三楼卧室13.78℃。经大兴法院与该检测所核实,确认该测量报告真实有效。

    法院释案

    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18℃)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根据测温客厅、卧室面积与该房屋建筑面积的占比与测温结果,最终法院酌情对沈某的供暖费予以减免。

    提示与建议

    供热纠纷中许多业主都以室内温度不达标为由不交供暖费,但是这些案件中业主的胜诉率都比较低,主要原因就在于业主举证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发生供暖季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时,业主要注意固定和保留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倘若出现供暖不暖的情况,业主应及时地联系供热单位或者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求工作人员上门测温并形成书面的测量记录。也可以像本案中的沈某一样,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测温并形成测温报告或者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