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划定十六类烟花爆竹禁放点
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明确划定我市十六类禁放点禁放范围的通知》要求,今年,我市在原八类禁放点的基础上,新增八类禁放区域,变为十六类禁放点,分别为: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设施;
8.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9.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10.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11.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12.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13.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14.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5.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6.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