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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f07: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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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违建住出安全放心

2019年03月06日 星期三 社区报

    一、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微普法:

    发现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设,负责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案例:

    有群众举报某街道居民潘某在违法建设房屋。经调查得知,该在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减少损失,相关部门书面责令潘某停止施工。然而20日过后,当事人又开始抢建房屋。当城管查封潘某施工现场时,潘某辱骂、推搡城管队员,还抢夺城管队员用于拍摄视频取证的手机,摔在地上,造成经济损失。对此,城管队员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当事人实施暴力时及时报警。次日,潘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二、任何个人不得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否则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普法:

    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个人不得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案例:

    韩某在某承包的土地上建造了大面积的钢结构大棚,没有正式审批手续,目的是想在拆迁时多得拆迁款。之后,镇政府在其厂门上张贴整改通知,让韩某在限定日期前自行拆除违建大棚。因韩某拒绝拆除,镇政府与其协商了一年多,未果。按照相应法律程序,当地对韩某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韩某采用锁门、开车堵门、驾驶汽车前后移动等手段,阻止工作人员拆除工作。其间,共造成经济损失68万余元,造成2名保安人员受伤。法院认为,韩某无视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三、“小产权房”的本质是违法建设。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微普法:

    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必须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案例:

    某村委会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公寓,欲向城镇居民销售和出租。一年后,国土资源部门实地踏勘时发现该地已建设部分楼房,并查明其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等问题。随后,相关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后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并对建设单位给予罚款。